《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建教帮发布时间:2020-03-24 16:49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稿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我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就新修订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月1日实施后,对规范我市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新型城镇化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规划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刚性和严肃性,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城乡规划统筹管理,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的科学引领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新条例对旧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䃼充,并对我市管理实践中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规范和固化。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七章九十八条,结构体系与原条例保持不变。除总则、附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外,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强化规划的刚性

  针对目前规划管理中,规划刚性约束不足,违反规划、随意修改规划,下位规划突破和违背上位规划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突出规划的刚性,增强规划的严肃性。一是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三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编制依据等(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是规定重大修改、重要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七十条)。四是明确我市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督查、考核制度(第七十九条)。五是将重要历史文化保护和生态敏感区的镇规划上收一级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加强重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生态敏感区的保护与管控(第十五条)。

  (二)关于规划管理范围

  现行条例将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局限在规划区内,导致一些跨越规划区内外的工程项目,如铁路、长输管网的审批,规划管理于法无据,同时也导致规划区外的建设活动游离于规划管理之外,违法建设频发。而目前,全国都在推行规划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所有建设活动都需要有规划遵循。市委书记孙政才在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坚持“全市一盘棋、规划一张图”,坚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规划管理体系。因此,新修订的条例将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范围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实现全域空间布局都有规划管控、所有建设项目都有规划可依,这既是规划管理实践的客观需求,也是落实国家规划改革和市委提出的规划管理全覆盖的必然要求。

  (三)关于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

  为适应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规划改革的需要,新修订的条例第六条对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进行了规定。同时,为了解决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不够的问题,总结我市专业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与批准的成熟做法,借鉴上海市、广州市等规划立法经验,规定涉及建设用地或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避免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冲突(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管理

  为厘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借鉴《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变更规划竣工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这样,明确一定区域已建房屋改变使用功能应由规划部门管理,但对独家独户进行使用功能改变的情形,规划部门应只对涉及规划许可的以改建、扩建等方式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形进行管理(第六十七条)。

  (五)关于强化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内,参照住建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82号令),新修订的条例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进一步明细了对应的查处措施,第八十三条、八十八条分别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查处手段和处罚幅度,以及处以拆除、没收等处罚措施的适用情形,既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也规范了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针对部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缺失、法律惩戒不够问题,第八十七条对减少配套设施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擅自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针对违法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问题,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加处罚款的执行罚。

  (六)关于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

  为落实中央新型城镇化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空间形态管控,新修订的条例借鉴了深圳等市的立法经验,在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并在第六十八条提出了城市空间形态的管控原则,在第四十条中规定了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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